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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指: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产生法律冲突的条件为: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处理该关系的法院所属国家承认外国规定的效力。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与平等。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扩展资料

法律冲突:三大规则之法理研辩

上位优先、新法优先、特别优先,是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那么,该三大规则的法理依据分别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不同,对于此类问题,可从不同视角来观察。

常见的说法有如:上位优先是因为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根据且其位阶效力高与下位法;

新法优先是由于“后立法权的优越性”、“新法内容的优越性”和“人类理性的进步性”;

特别优先则有“例外法使原则法失效”等法理依据。

这些传统而权威的理论当然自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也绝非颠覆不破的永恒真理。本文的立论基础是:所有的法律适用都须以法律规范的效力为选择依据,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比较可区分为有无和强弱两种情形。

也就是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均与系争案型相符合的场合,必须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若该多个法律规范均属现行有效,则应当适用与系争案型最为吻合贴近的法律规范。基此认识,笔者着重从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探讨法律冲突三大适用规则的法理依据,并试作比较与分析。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法律冲突:三大规则之法理研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律冲突

法律: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常常是《xx法》,效力最高。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

条例: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扩展资料: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在于: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区分 ?觅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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