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阿南——包括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和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在内的当局有责任在有一定依据的情况下展开调查。

然而,律师穆罕默德·哈尼夫·卡特里·阿卜杜拉(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表示,如果当局只是为了找出别人的过错而展开调查,那就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这涉及到旧案件,特别是那些超过10年的案件。

“涉及前财政部长敦达因·再努丁的调查是25年前的事情。在1990年和2000年前后进行的调查也是如此,这些都是很久以前发生的案件。

“就法律而言,这些案件需要法庭能够接受的证据。

“在长期的案件中,(获得证据)是困难的,特别是那些涉及腐败、滥用权力等商业犯罪的案件,”他告诉新光网。

哈尼夫说,必须获得资金的使用顺序和银行对账单等,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然而,在商业案件中,根据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银行应该处理超过六年的银行文件,因为银行没有义务保留它们。”

“那么,当调查的基础很难获得,几乎不可能的时候,当局怎么能声称他们有权对过去的案件进行调查呢?”他说。

与此同时,哈尼夫表示,仅仅为了寻找依据而展开调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人们指责当局似乎是在听从行政部门,即总理的指示。

“这不仅会给总理,也会给当局带来负面印象。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密切关注目前正在做的事情。我们所看到的是,似乎有不当的干预行政人员,即担任首相的拿督斯里安华,反贪会似乎允许自己受到首相的错误影响。

“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后退两到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