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警察搜查了我哥哥的房子,发现了上面提到的违禁物品,他被逮捕了内德的搜查令。搜索结束了。午夜开演的;因此,家属们主张搜查是非法的,因为搜查令应该在白天执行。警方出示了我省一家法院签发的搜查令。我可以问一下有搜查令的警察可以随时搜查吗?

威尔伯

亲爱的威尔伯,

搜查令是以菲律宾人民的名义发出的一种书面命令,由法官签署,指示治安官员搜查其中所述的个人财产,并将其提交法院。(经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126条第1节)

根据同一规则第5条,“法官在签发手令之前,必须亲自以搜索问题和答案的形式,以书面和宣誓的方式,对申诉人和他可能就其个人所知的事实提出的证人进行审查,并将他们的宣誓证词连同所提交的宣誓书一并记入记录。”与此相关的是,“如果法官确信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存在,或者有可能的理由相信这些事实存在,他应签发手令,手令必须实质上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形式。”(第6节,Id)

一般来说,搜查令必须在白天执行。这符合同一规则的第9条,该条规定:

“搜索的时间。-手令必须指示在白天送达,除非誓章断言该财产在被命令搜查的人身上或在被命令搜查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可插入指示,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时间送达。”

因此,在签发搜查令时,法院在确定执行搜查令的时间方面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这在2018年3月21日题为“菲律宾人民诉多明戈,GR 204895”的案件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通过大法官阿尔弗雷多·本杰明·卡圭亚(Alfredo Benjamin Caguioa)表示:

“一般规则是搜查令必须在白天送达。然而,该规则允许一种例外,即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合理时间进行搜查,只要申请声称该财产属于被命令搜查的人或地点。在本案中,签发手令的法官依据的是申请人及其证人的肯定断言,即枪支和弹药存放在被告的私人住所。显然,签发手令的法院确信,申请人的宣誓书显然符合《法院规则》第126条第8节的要求。根据有关发出搜查令的规则,在法定规定执行搜查令的最长时间的情况下,可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确定可送达搜查令的时间。我们已经审查了搜查令的申请,以及支持该申请的证人的证词,发现两者都令人满意地符合第126条第8条的要求。不可避免的结论是,签发问询令的法官并没有滥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合理时间”进行搜查。在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在允许的情况下在夜间进行搜查并无不当之处。”

在你的情况下应用上述判决,法院显然在确定执行手令的时间方面拥有司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搜查令的警务人员对于何时进行搜查没有自由裁量权,因为他或她必须按照搜查令的规定行事。因此,如果法院允许警察在“午夜”执行搜查令,或者法院明确规定可以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合理时间”执行搜查令,搜查就不违法。同样的标准也将适用于你的案件,以确定警方是否正确执行了对你哥哥家发出的搜查令。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