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马尼拉——根据《民法典》,父母和监护人使用贬低、威胁、羞辱、谴责和吓唬孩子的惩罚措施,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院(SC)在去年8月3日公布的一项决定中警告说。

“儿童的最大利益不能成为与儿童人格尊严相冲突的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理由,包括贬低、羞辱、诋毁、替罪羊、威胁、恐吓或嘲笑儿童的惩罚,”最高法院第二分院高级助理法官Marvic Leonen说。

该案是关于一名14岁女孩的父母对一名同学的父母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据称该同学在2004年与她建立了特殊的友谊。

男孩的父母知道了他们的关系。为了表达他们的不喜欢,父母会抓住每一个机会在同学、同学和其他父母面前对女孩说一些冷嘲冷讽的话。

男孩的父母还告诉其他家长,女孩从小学开始就一直对男孩下手。

结果,这个女孩陷入了抑郁,从她的学习中解脱出来,导致她失去了作为一名优秀学生和领导者的学术地位。

她还曾试图自杀。后来她退学了,转到了另一所学校,这促使她的父母提起诉讼。

下级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女孩父母的判决。

重审的请求被驳回,因此该案将提交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还裁定,男孩的父母对骚扰、恐吓以及散布关于14岁女孩的虚假和恶意谣言负有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即男孩的父母有责任支付3万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比索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3万比索的律师费。

这对夫妇提出了上诉,但也被地方法院驳回,促使他们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

这对夫妇说,他们只是告诫她做一些不符合学生领袖身份的事情,比如甚至在教室里坐在他们儿子的腿上。

但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了修改,规定上述金额的法定利息为每年6%,从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开始计算,直到全部支付为止。

最高法院表示:“因此,这是对未来和随后各方犯下类似罪行的威慑。”

最高法院表示,不少于宪法规定的保护儿童的措施,将确保遵守儿童保护的国际标准,特别是那些菲律宾是缔约方。

菲律宾于1990年1月26日签署并于1990年8月21日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最高法院还提到了第7610号共和国法案或反虐待儿童法案,该法案惩罚所有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包括心理虐待和残忍行为,或任何“贬低、贬低或贬低儿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行为或言语”。

最高法院表示,虽然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确实有权指导孩子;然而,他们“必须享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这里,在她的同龄人、老师和父母面前,公开用诸如‘马卡蒂昂拉曼’、‘马林迪’和‘印度马蒂诺’等诽谤性词汇称呼一个易受影响的14岁女孩,无疑是一种严酷、有辱人格和羞辱性的经历,任何孩子都不应该遭受这种经历,”它补充道。

支持这一决定的是大法官小安东尼奥·高、塞缪尔·盖尔兰、约瑟夫·洛佩兹和马里奥·洛佩兹。